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汐溟话娱-第82期 著作权法如何定义电影作品?
微电影/剧情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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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30 02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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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权法如何定义电影作品?
问:汐溟老师,电影我们经常看,电影作品则属于无形的法律概念,著作权法是如何定义电影作品的呢?就是电影作品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是如何被定义的?
答: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,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,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,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,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。
美国版权法规定,电影作品指由系列相联的的图像组成的作品,这些图像与伴音一起连续播放会产生一种动感。
问:这是电影作品的内涵,现在视听作品的形式很多,怎么判断是电影作品?具体如何认定呢?
答:主要根据制作流程判断。电影制作应先有剧本。此后又分为两个阶段。冯晓青教授认为,第一个阶段是有关作者提出画面、音响结构方案和各种生产准备阶段。如导演对剧本搬上银幕进行总体设计,准备“分镜头剧本”,摄影师提出整体画面结构的拍摄思想,录音师提出整体音响的录制设想。第二阶段是对上述设计、构思进行形象化再创作,并固定在胶片上的创作生产实践阶段。如摄影师将画面和模型拍摄在胶片上,录音师将音响录制在磁带上,演员进行表演等。电影作品的创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,他是许多作者及作为邻接权人的表演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,电影剧本的创作完成,只是电影作品创作的开始。按这个流程制作的作品,可被定为电影作品。